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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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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3号》近期将在《中国绿色时报》、《中国工商报》上全文刊发,此项公告所需费用由两部门协商后自行解决,不向公告中所列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媒体以各种名义要求企业缴纳公告费、广告费、宣传费等费用,请企业自行慎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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