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含蟒蛇皮成分的二胡标记试点企业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计划的批复

林护批字[2004〕83号


北京、上海、河北、江苏省(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你省(直辖市)上报的申请对含蟒蛇皮成分的二胡标记的有关材料收悉。依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第1号公告》的精神;经研究,现将含蟒蛇皮成分的二胡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管理专用标识"计划批复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北京民族乐器厂等17家定点企业生产的含蟒蛇皮成分的二胡须全部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具体使用标识数量见附件。
其他生产企业应一律停止生产含蟒蛇皮成分的二胡;其库存蟒蛇皮原料的处理需另文报批。
我局委托中国乐器协会对尚未定点生产企业以及所有经营单位现有的含蟒蛇皮成分二胡、个人合法持有需流转的含蟒蛇皮成分二胡进行统一汇总登记,报我局审批后实施标记。


二、经标记的含蟒蛇皮成分的二胡可凭"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流转;需要出口的,凭其直接向国家濒管办申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国家濒管办将证明书发放情况抄送我局。


三、 2005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未经标记的含蟒蛇皮成分的二胡,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应依法查处。对执法查没的蟒蛇皮或其成品二胡需要进入加工利用领域的应按法定程序另文报批。要切实加强对使用蟒蛇皮二胡生产、销售活动监督管理;防止非法来源的蟒蛇皮原料及其制品流入市场。


四、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生产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库存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并建立相应档案;整理成书面材料于2005年5月31日前上报我局保护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资源保护管理费后汇至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专户。


五、请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标记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在上述产品主要经销场所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画报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促使公众尽快认知该专用标识及其内容、要求和意义,制止打击冒用、滥用、超范围使用专用标记的行为;确保标记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有关该专用标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等问题和鉴定申请;请及时与下列单位和人员联系: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发展中心 陈力
电话: 010-62888966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 金煜
电话:0451-2190626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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