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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管理专用标识”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核准为官方标志的函》(林函护字[2004]107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将该“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在我局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备案。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自即日起,任何人未经你局许可,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我局将予以驳回。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林业局中国林科院
主办单位:中国野生动植物标识和标记中心
承办单位:中国林科院
联系地址:中国林科院森环森保所 邮编:100091 联系电话:62889071